-----头部结束------------------ -----头部结束------------------

浙江省委科技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征求《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意见的函|利来熙熙利往攘攘

2025-02-21 10:24:47

  为落实加快建设创新浙江、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根据《浙江省科技创新规划和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机制方案(试行)》等相关规定,强化科技创新“规划、计划、任务、资源”统筹,完善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提升计划项目统筹管理和实施绩效,我办牵头制定了省科技计划项目、省重大科技专项★、省重点行业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等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7个工作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网络、邮寄的方式提出意见★。感谢您的参与与支持★。

  第三十条【省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省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应强化绩效管理,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对撤销、终止、验收评价不通过的项目,主责单位应督促项目推荐单位★、承担单位等责任主体★,原则上于6个月内收回相关省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创新联合体】重大专项应发挥创新联合体的总承能力、整体设计能力★、迭代升级能力★、产业化能力以及任务闭环能力,赋予其承担的重大专项技术路线制定权、攻关任务分解权、参与单位建议权★、内部资源分配权★,体系化设计和部署实施项目群。

  3.对特别重大、紧急的项目,在明确申报单位资质、与项目相关的研究基础、技术创新能力以及项目实施的保障条件等要求下,可采用定向委托方式,经组织论证后予以即时立项★。

  第六条【多元投入】重大专项坚持多元化原则筹措资金★,由省科技厅、行业部门、地方★、企业★、金融资本及其他社会资金共同投入★,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财政联动资助、省科创母基金等金融资本投贷联动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二十四条【项目立项】主责单位提出拟立项项目★、项目责任专家安排和经费安排建议★,报省委科技办统筹审定后,按程序公示、下达立项文件,拨付预算。

  第十条【需求征集】主责单位聚焦国家和我省战略任务,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需求★,面向行业部门、企业等定向征集需求,依托科管平台建立需求动态征集机制。

  第二十九条【省财政补助资金标准和支持方式】省重大科技专项、省基础研究计划★、省重点行业领域科技计划★、省地协同项目等省科技计划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标准和拨付方式,由主责单位结合实际在相关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

  主责单位应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与实施效果的监管★,按时组织项目验收评价。对终止实施项目和验收评价不通过项目,主责单位应及时评估其对重大专项整体目标的影响,并提出重大专项调整或年度计划安排建议★。

  探索建立项目责任专家制,由主责单位确定具有丰富科研经验和专业知识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作为项目责任专家,负责项目任务书论证以及项目进展的监督和指导、中期和里程碑节点检查★,及时向主责单位报告相关情况。

  第三条【任务层级】重大专项是省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项目是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项目应目标清晰且有机联系★,共同服务于重大专项整体目标。

  全国首家打造★“开放型、平台型、枢纽型、生态型★”的数字经济品牌组织,是由杭州市数字经济学会联合体(由24家相关领域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组成)及“数字中国智库★”为核心,覆盖数字经济相关企业近万家。先后举办数字经济大讲堂、数字经济发布、数字中国智库等助力创业创新品牌活动200多场,参与人数超百万人次,得到各级部门领导及企业好评。

  主责单位负责专项和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制定专项实施细则,对实施绩效负总责★。

  第二十二条【重大进展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进展★、重大成果及重大问题,项目负责人及承担单位应当及时通过科管平台上报。推荐单位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及时报告重大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立项审核】主责单位应注重战略引导、综合统筹和专业咨询相结合,强化支持企业主导的产学研融通和青年科技人才导向★,择优提出拟立项项目和财政补助资金安排建议★。经省委科技办围绕规划、计划、榜单(指南)等开展一致性审核后,由主责单位按程序报批确定。

  第十一条【计划总结评价】省重点行业领域科技计划执行期结束后★,行业部门应对科技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于计划执行期结束6个月内形成总结报告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计划总体评价工作。

  第二十七条【项目撤销终止处理】项目撤销的★,按原渠道收回全部财政补助资金。项目终止的★,按原渠道收回财政结余经费和经审计使用不合规经费★,以及未与自筹资金同比例使用的财政补助资金★。对于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撤销或终止的★,应严肃处理并逐级问责★,对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省委科技办向主责单位批复行动方案,作为重大专项任务分解、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安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评估问效的基本依据。

  “赛马”项目按约定完成阶段性目标★,通过检查的继续给予支持。未按约定完成目标的★,按终止项目处理。

  第三十四条【总体监督评估体系】重大专项建立全过程嵌入式的监督评估机制,加强与审计监督★、财政监督及第三方监督等外部监督协同★。监督评估工作以重大专项行动方案、年度指南(榜单)、立项文件、项目任务书(军令状)等为依据,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组织开展。

  第三十二条【验收评价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满后6个月内通过科管平台提出申请★,同步提交项目实施工作总结★、科技报告(技术报告)★、经费审计报告、实施绩效佐证材料等相关资料,经推荐单位审核后上报主责单位★。

  第八条【省委科技办】省委科技办负责重大专项布局建议、组织协调、整体推进和跟踪问效★,主要职责包括★:

  第三十七条【科研诚信管理】主责单位应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将科研诚信情况作为项目立项及资金安排、专家遴选等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项目管理依据】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具体要求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监督评估工作机制】省委科技办负责统筹管理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监督评估工作★,建立项目全过程监督评估机制。主责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项目的监督评估工作,对项目实施和绩效、实施主体的法人责任落实、经费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强化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监管,并向省委科技办报告监督评估情况利来熙熙利往攘攘。推荐单位负责对所推荐项目任务实施过程的日常监管,配合主责单位开展监督评估工作。

  (三)行业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和立项评审,发布立项通知,提出拟认定为省级科技项目的申请。符合条件的项目,由省科技厅印发认定文件。

  第二十五条【项目任务书签订】重大专项项目承担单位应签订任务书★,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约定项目中期和“里程碑★”节点考核要求、成果转化义务和期限等。特别重大、特别紧急的项目,应签署“军令状”★。任务书和军令状作为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落实加快建设创新浙江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健全完善省科技计划体系,规范省重点行业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科技创新规划和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项目遴选方式】重大专项根据专项特点和实施需要,按照目标导向、优势明显、路径明确★、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原则★,推行“揭榜挂帅★”“赛马争先★”等组织模式,采用★“择优委托★”★“定向委托”“公开竞争★”等遴选方式,提高项目组织实施绩效。

  第三十四条【项目成果】项目验收评价提交的成果应在项目实施期内取得且与项目直接相关★,须标注资助计划名称及项目编号★,应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后纳入★“先用后转”成果池统一管理。不得将同一成果重复用于不同项目的验收评价。

  第二十一条【年度计划和项目】主责单位根据批复的行动方案制定专项年度计划报省委科技办审核★。年度计划应包含年度目标任务、重点方向★、项目布局、预期重大成果★、预算安排等。

  第二十一条【任务书签订】项目实行任务制管理,由主责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共同签订★。任务书须以项目申报书为依据,明确考核目标、考核指标、考核方式以及成果产出要求和转化义务、期限等,成果产出情况作为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的关键内容。

  第十二条【遴选方式】项目一般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遴选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项目类型★、攻关任务需要采取其他方式★。

  4.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包括逾期未提出验收评价申请★,或逾期未完成验收评价工作的等;

  对未通过验收评价的项目,及时通报项目推荐单位与承担单位,按原渠道收回财政结余经费和经审计使用不合规经费★,以及未与自筹资金同比例使用的财政补助资金,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行动方案重点围绕我省科技创新重大战略领域和重点产业集群的“卡脖子”技术、战略前沿技术,合理部署基础研究、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和成果转化等研发阶段的重点任务,明确任务部署进度安排、预期重大标志性成果及考核要求,细化资源配置、配套保障、责任分工★、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等举措。

  项目榜单(指南)经省委科技办围绕规划★、计划等开展一致性审核后,通过科管平台发布,涉密或不宜公开的除外★。

  第五条【省委科技办】省委科技办加强统筹协调★,负责项目榜单(指南)审核、组织评审、立项审核以及监督检查★、评估问效。

  第九条【主责单位】根据任务特点和需要★,重大专项可采取部门负责制★、地方负责制★、总承单位负责制等多种模式。对于行业、产业特征明显的重大专项★,采用行业部门负责制,由相关行业部门作为主责单位;对于前沿领域★、交叉领域的重大专项,由省科技厅作为主责单位;对于地方产业优势明显的重大专项,采用地方负责制,由地方政府作为主责单位★;对于目标明确的战略性、前沿性重大专项或目标为具体交付产品★、重大装备(系统)的重大专项,采用总承单位负责制★,可由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或科技领军企业作为主责单位。

  第十一条【专家组和责任专家】主责单位根据重大专项谋划布局、组织实施★、年度项目组织实施及全过程管理等要求组建专家组,支撑专项行动方案编制★、年度榜单编制、项目实施管理评价等工作。专家组实行聘任制,根据工作规程开展工作。

  第七条【省级项目认定】行业部门自行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符合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需求、资金投入具备一定规模的★,可申请认定为省级科技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重大科技专项主责单位,按照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负责专项项目实施和资金预算、使用管理、监督。

  第二十六条【资金补助】重大专项项目省财政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对创新联合体实施的能形成标志性成果的重大科技项目★,省市县联动可给予最高3000万元补助经费,对抢占国际制高点或解决重点产业集群“卡脖子★”关键问题★、研发投入超1亿元的重大专项项目可提高补助额度。

  第二十八条【省财政补助资金确定】项目经费以自筹为主★,榜单(指南)中可不确定省财政补助资金额度★,由申报主体根据攻关任务要求,按需据实提出总投入和申请补助金额★。项目评审时★,对财政补助预算不合理部分可予以核减,项目关键核心指标不得调整,总投入可视情根据核减金额相应调整。

  对项目组织实施中绩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在人才推荐、科技奖励等方面给予支持,并可作为项目滚动支持、择优(定向)委托遴选等的重要参考。

  “数经联★”同时承担“长三角数字经济产业联盟”秘书处工作,正抓住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新机遇和立足大平台★,致力于把浙江省、杭州市 “数字经济”一号工程更好落到实处高处;着力为解决长三角发展中遇到的跨学科跨行业跨区域、社会与经济协同的卡脖子技术等,积极建言献策出力★;助力传统产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提升中国制造的核心技术★、品牌价值与国际影响力等。期待与业界同仁和各界朋友优势互补★、协同创新、合作多赢★、共谋发展★、同谱新篇★!

  年度项目应当遵循行动方案提出的总体目标,相对独立完整、体量适度,具体指标可考核可评估★,避免交叉重复★。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深入学习贯彻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创新浙江、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战略部署,深化完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制浙江路径,保障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规划和计划顺利实施,强化省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管理和实施绩效,支撑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根据省科技创新规划和科技计划管理等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八条【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履行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项目和经费管理规定,对项目目标任务完成、财政资金使用负直接责任;配合开展项目过程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及时报告重大成果或重大事项,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等有关情况★;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等。

  第十三条【申报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行管理规范,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条件★,原则上应建有纳入“白名单”的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基地★。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或省级有关部门重点推荐以及采用择优委托利来熙熙利往攘攘、定向委托遴选方式的★,可适当放宽平台资质要求。

  第三十二条【重大专项和专项总结】主责单位于重大专项执行期结束6个月内形成专项总结报告报省委科技办★。

  第三十八条【保密管理】主责单位应完善项目保密工作责任体系,对涉及科技敏感信息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其成果★,须按保密规定执行并严格管理。

  选题建议书内容应包含战略必要性、实施基础、总体目标和布局、实施周期、资金筹措★、主责单位等★。

  以科技成果产品化★、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任务的项目,原则上应采用企业主导的产学研合作方式组织实施。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实施★,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要求,按任务书约定完成目标任务★,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重大事项★;规范使用经费★,确保经费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自觉接受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

  第三十三条【重大专项总体验收】省委科技办组织开展重大专项总体验收工作,对重大专项的目标实现程度、组织管理水平、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效果与影响等作出全面评价,形成重大专项总体验收评价报告★。重大专项总体验收评价报告报省委科技委★,评价情况将作为专项滚动实施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总体部制】重大专项探索“总体部制”科技攻关组织模式,设立行政指挥线和技术指挥线,由行政总指挥和技术总师分别领导。行政总指挥由主责单位遴选管理经验丰富、统筹协调能力强的行政负责人担任★,负责专项组织实施管理工作。技术总师由主责单位遴选具有担纲领衔重大科技任务经历、前瞻性判断力★、跨学科理解能力强的科学家担任,负责专项顶层设计★、技术决策等工作。

  第十八条【选题审定】省科技厅根据可行性分析情况,经综合平衡后,形成拟立项建议(含专项名称★、主责单位、总体目标、实施周期等),报省委科技办领导审定。

  第三十五条【验收评价结论】项目验收评价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通过科管平台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事项调整】项目实施中须作出调整的★,应通过科管平台按以下调整流程执行★。

  1.按期保质完成任务书(军令状)确定的目标和任务、资金使用合理合规的,为通过;经整改后完成目标和任务的,为整改后通过★;

  第三十一条【项目结余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财政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结余资金使用情况应主动公开、接受监督,并向推荐单位报备★。

  (二)行业部门依托省科技管理平台发布申报通知。应通过竞争择优★、定向委托等多种项目遴选方式,面向社会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落实加快建设创新浙江★、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围绕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改革发展和科技创新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聚焦一体推进教育强省★、科技强省★、人才强省建设★,完善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制★,提升项目实施绩效★,根据省科技创新规划和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经费保障】省重点行业领域科技计划项目财政经费由行业部门自行安排★,支持行业部门统筹调整归口管理的财政资金★,优化支出结构★。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引导地方、企业★、金融机构等全社会资金共同投入。

  第九条【行业部门日常监督】行业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责任落实、项目实施进度、重大调整、资金使用、实施绩效等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督,对参与项目指南编制、立项评审、验收评价等专家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重大专项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执行的责任主体★,对项目任务目标实现★、资金安全、信息安全负直接责任★,落实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科技伦理审查监管等相关制度要求,做好重大专项信息内部公开,接受专项行政总指挥、技术总师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计划设立】行业部门根据行业领域科技创新规划,提出设立省重点行业领域科技计划的动议,编制科技计划实施方案,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科技计划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后予以设立。

  第十条【省委科技办(省科技厅)监督评估】省委科技办(省科技厅)根据省科技计划实施情况,对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关键环节工作、科技计划执行情况以及相关主体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估★,重大事项按程序上报省委科技委★。

  第十四条【推荐要求】项目推荐采用直接申报和审核推荐方式★,推荐单位应严格对照申报条件、目标任务、绩效指标等要求进行审核并出具推荐承诺函★。高校院所等推荐的项目中★,40周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的比例原则上不少于1/3。

  第十一条【榜单(指南)编制】主责单位围绕战略需求、规划需求、市场需求★,按照★“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原则,加强人工智能等数字化手段支撑,在充分咨询论证基础上编制形成项目榜单(指南)。对于以科技成果产品化、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任务的,须组织企业★、用户单位、行业部门等参与编制★,或由行业部门提出★。榜单(指南)应明确申报主体要求、攻关内容、拟解决的重大技术问题、成果产出和转化要求、绩效指标、遴选方式、攻关时限等。

  第二十三条【项目评审论证】主责单位可采用会议评审、同场竞技、现场考察评估等方式★,强化以取得解决★“卡脖子”问题、打造★“杀手锏”技术成果、实现攻关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导向的评价标准★,组织专家围绕承担单位研发能力和研发投入、项目实施是否符合目标要求★、是否具备相应的创新条件和能力、经费预算是否合理、技术路线是否切实可行、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性等对项目进行评价和论证,并对项目实施总经费、项目实施存在的可能风险提出意见建议。

  第七条【省委科技委】省委科技委负责重大专项的统筹布局★、决策指挥★,审定总体布局、重大专项设置等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四十一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按照《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管理★。省重点行业领域科技计划项目依据《浙江省重点行业领域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和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发布前应报省委科技办一致性审查并备案★。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科研诚信管理★、监督评估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2.重要调整事项。变更项目参与单位、实施期限等,以及新购50万元以上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应报主责单位审批。实施期限变更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军令状”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实施期限。

  第二条【项目定位】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省重大科技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省基础研究计划、省重点行业领域科技计划、省地协同项目等省科技计划的基本单元,由省委科技办统筹管理、省财政资金予以支持★,聚焦事关国家和我省发展重大战略需求,坚持市场主导★、企业主体,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强化创新资源一体配置、产学研一体联动★、研用奖一体管理★,为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重要支撑。

  第二条【专项定位】重大专项立足★“四个面向”★,以实现国家和我省重大科技战略为目标★,聚焦关键核心技术、重大战略产品★、重大工程等★,整合科技创新力量、集中优势资源实施大兵团作战★,在一定时限内完成★“卡脖子★”关键技术和前沿技术突破,加快提升科技基础能力和在事关安全发展的战略必争领域核心竞争力,为建设具有浙江特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坚实的科技支撑。

  3.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5.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第八条【计划调整】行业部门科技计划执行期间,需对科技计划主要任务(含概算)进行重大调整或终止执行的,行业部门应及时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审核★。

  第三十一条【重大专项中期评估】省委科技办可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重大专项的中期执行情况评估,依据考核结果做出继续实施、调整或终止专项实施等结论★。主责单位应按照省委科技办意见及时做好专项动态调整工作★。对连续出现重大专项中期评估结论为终止的主责单位,暂停重大专项建议资格。

  第二十七条【过程检查和验收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委科技办(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对申报同一重大专项项目榜单★,且研发水平相当★、技术路线明显不同的两个以上项目,可采用“赛马★”方式平行支持。

  第三十七条【实施日期】本办法由省委科技办负责解释★,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监督评估结果应用】监督评估工作应当及时形成监督结论和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及时反馈相关单位,并责成相关单位及时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并报告整改情况。监督评估结论及整改情况信息统一归集至省科技管理平台★。

  第三条【组织管理】项目坚持统筹布局、衔接协同★、联动实施,遵循统一管理制度★、工作规范、监督评估、管理平台、科技专家库的运行管理机制★,强化组织机制创新,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

  第二十条【行动方案论证和审定】省委科技办组织省科技咨询委相关领域专家,围绕重大专项行动方案目标指标先进性、任务部署科学性★、组织实施可行性、资源配置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咨询论证后,提请省委科技委领导审定。

  以取得重大战略产品和技术为目标★,建立标志性成果预研预估机制★,开展挂图作战★,建立月度任务、季度任务、年度任务销号制★。

  1.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第十七条【强化多元投入要求】鼓励地方、高校院所、医院★、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社会资本等共同投入★、协同攻关,联合出资★、联动投入和企业研发投入情况作为评审立项的重要因素。

  通过科管平台提升监督评估工作质效,项目监督评估信息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实现全程留痕★、共享共用。

  实行专家回避、轮换和公开制度★,通过诚信审查、提醒监督★、抽查评估等方式★,从严管理使用评审专家。

  项目补助经费预算安排由主责单位和共同出资单位负责★,纳入财政科技资金统筹管理。

  3.浙江省重点行业领域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第六条【主责单位】主责单位应根据相关科技创新规划或实施意见★、行动方案等,按照年度工作计划,会同行业部门等做好项目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包括需求征集凝练、榜单(指南)编制发布★、评审立项、过程管理★、绩效评价、成果转化等。

  第十八条【评审专家】项目评审专家应专业领域匹配且活跃在科研和产业一线,可根据评审需要邀请行业部门、青年科技人才参与评审。对于以科技成果产品化★、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任务的项目★,原则上须邀请企业★、用户单位等作为评审专家。

  第三十三条【验收评价组织】主责单位根据项目任务书及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验收评价★,采用同行评议、第三方测评和评估★、用户评价等方式,对项目任务、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价★,注重核心目标和代表性成果。

  第十二条 【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推荐单位是推荐、管理重大专项项目的单位,包括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有关部门★,主要职责为参与对重大专项项目的过程管理★,组织或协同主责单位定期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计划完成既定目标和任务。

  第五条【统一管理】重大专项全流程管理纳入统一的科技管理运行平台(),推行★“人工智能+项目管理★”模式★,落实科技报告、数据汇交和成果汇交等制度★,做好有关档案的整理★、保管和归档。评审(咨询)等活动原则上统一使用浙江省科技专家库。

  1.对战略目标确定、技术路线清晰、技术壁垒较高、省内优势承担单位明确的重大专项项目★,可采用择优委托方式。

  第二十九条【重大进展报告机制】建立信息汇报通报机制和标志性成果产出即时报告机制,重大专项实施进展应当按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省委科技办报告。

  专项总体验收坚持成果导向,重点突出对重大标志性成果及成果转化应用情况等方面的评价,采取测试平台验证★、真实应用场景考核、用户单位考核等方式,强化验收评价的客观性★、针对性和科学性。

  第三条【责任分工】行业部门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要求制定实施细则★,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省委科技办(省科技厅)按照“抓两头★”★“盯中间★”要求,负责省重点行业领域科技计划的审核论证★、监督检查、评估问效。

  第二条【定位和意义】省重点行业领域科技计划项目主要聚焦行业领域高质量发展,开展现代工程技术研究和产品研发,推动行业领域技术集成,产出“10到100★”的科技攻关成果★,支撑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

  第十六条【项目评审】主责单位按照省委科技办统一制定的评审规范★,采用人工智能等数字化手段,通过网络评审★、通讯评审、会议评审论证★、同场竞技★、现场考察评估等方式,主要围绕承担单位研发能力和研发条件、项目实施是否符合目标要求★、实施方案合理性、技术路线可行性、经费预算合规性等内容,对公开竞争项目、择优和定向委托项目分类开展评审。

  省委科技办抓“两头★”盯★“中间”,按照省科技计划类别,项目由主责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对实施绩效负责★。

  对未收回资金的★,视情对推荐单位★、承担单位可予以约谈、通报批评、阶段性取消推荐或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

  第七条【推荐单位】省级有关单位、高校院所和地方科技管理部门等推荐单位履行项目推荐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项目申报审核★、推荐★,协调推进项目实施和资金落实★,配合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绩效目标监管】省委科技办负责对重大专项实施过程和进展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对主责单位★、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专家组等责任主体履职尽责和工作绩效情况进行指导监督。通过专项监督评估★、随机抽查、专项审计等方式,对年度立项重大专项实施进展、阶段性目标完成、里程碑成果产出★、转化应用等进行监督评价。

  第四条【组织机制】重大专项由省委科技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委科技委)统筹布局★、决策指挥,省行业部门★、机构、企业、地方和省科技厅共同配置资源、联动组织实施。建立创新联合体组建与重大专项联动实施机制,形成产学研高效协同★、产业链上下游紧密合作、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协同参与的创新组织模式,构建共促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工作格局。

  第十五条【形式审查】主责单位应根据相关管理办法和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单位和申请人是否具有良好信用★、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相关材料及附件是否齐全规范等开展形式审查工作,并对拟新购50万元以上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展购置评议。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申请,按形式审查不通过处理。

  第三十条【重大专项动态调整】重大专项调整范围包括行动方案目标、实施周期、研究任务、组织实施方式★、概算等。主责单位根据实施进展和过程管理情况,组织专项专家组研究提出建议,按程序报省委科技办审核。

  第四条【统一管理】项目应全流程纳入统一的省科技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科管平台”),推行★“人工智能+项目管理”模式。专家选取原则上统一使用省科技专家库。落实科技报告★、科技成果等汇交制度,做好有关档案的整理、保存和归档。

  1★.重大调整事项★。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主要研究目标和绩效指标★、预算等,应由推荐单位组织论证后★,报主责单位审批。

  第二十条【项目公示】拟立项项目应通过科管平台公示,根据公示结果★,由主责单位下达立项文件★。涉密或不宜公开的除外。

  第十七条【选题可行性分析】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重大专项选题建议可行性分析★,从重大专项设立的必要性和基础条件、总体目标和任务布局合理性等方面提出评估结论和建议★,形成可行性咨询报告★。

  第十六条【选题建议】主责单位围绕国家和我省重大科技战略规划和计划贯彻落实★,聚焦制约发展和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根据“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原则,研究提出选题建议书。

  第二十三条【中期检查】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实施周期2年以上的项目,由主责单位组织开展中期检查或里程碑节点考核,对项目能否完成预定任务目标、产出重大成果等做出判断,并形成中期执行情况报告★。实施周期2年及以下的项目可由承担单位自主检查并将自查报告报主责单位审核★。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暂停拨付后续财政补助资金,并视情予以调整或终止。

  对项目执行不力的,由主责单位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报省委科技办审定。涉及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的,纳入科研诚信记录,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行动方案编制】根据批准立项的重大专项★,由主责单位组织编制行动方案(包括战略意义★、实施基础★、总体目标★、重点任务、资金需求、组织实施方式与保障措施),并提出创新联合体组建方案(包括牵头单位、参与单位、建设目标、任务分工、成果转化机制等)。

  第十四条【企业主导】重大专项应强化企业主导作用,充分发挥科技领军企业“出题人”“答题人★”“阅卷人★”作用,支持企业全面参与专项整体设计、项目指南编制★、评审论证、攻关组织、成果转化、验收评价等全过程,加快形成一批“1到10”“10到100”支撑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标志性成果。

  (一)行业部门制订拟申请认定为省级科技项目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指南建议★,报省科技厅审核。

  第六条【项目实施】行业部门根据本部门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和审核通过的科技计划实施方案要求,自行组织实施科技项目★,纳入省科技管理平台()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由省委科技办负责解释★。《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浙科发计〔2017〕146号)《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浙科发规〔2019〕110号)同时废止。现行文件中若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监督评估结果应用机制】监督评估结果作为项目调整、撤销或终止、财政资金拨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主责单位应及时将结果反馈相关单位并督促整改。

  重大专项项目可由创新联合体提出遴选方式建议,对战略目标确定、技术路线清晰★、技术壁垒较高、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具备承担能力的项目★,可采用择优委托或定向委托方式组织实施;对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优势不明显★、最优方案需广泛征集的项目,可采用★“公开竞争”等方式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成果转化要求】建立项目成果限时转化机制,对取得知识产权之日起满2年且无正当理由未实施转化的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在进行成果登记后纳入★“先用后转”实施清单,通过★“浙江拍”公开挂牌等方式依法强制推动转化。主责单位应在项目验收评价通过后3年内,对成果转化应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2.未完成任务书(军令状)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经整改后仍未完成目标和任务;资金使用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提供的验收评价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不配合验收评价工作的,按不通过处理★。